Dr. Jun Zheng gave an academic presentation at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mining the credit system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Swiss corporate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2025年10月16日下午,经济法学院(系)成立40周年系列活动暨“经法论衡”系列讲座第二十三期——瑞士公司法框架下的信用体系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在松江校区明镜楼尚法厅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瑞士MEI & HAO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及管理合伙人、瑞士弗里堡大学法学院教师郑军博士作为主讲人,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东光教授主持,胡改蓉教授、徐深澄副研究员、钱坤博士参与与谈,吸引了校内外师生的广泛参与。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东光教授指出,对于公司等商事组织来说,信用基础非常关键,信用体系问题也是商事组织法里面的基础性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对信用的认识也有所差异,所以关于信用体系制度,对于研究公司法助益颇多,主讲人郑军在此类研究和实践具有丰富经验,通过本次交流促进我院师生对公司信用体系的学习和研究。
在主讲环节,郑军老师以法规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展开讲解,第一方面是瑞士信用体系双轨制的奥秘;第二方面是支撑这个奥秘的三大法律;第三方面是它的反腐机制;第四方面是信用体系和公司法的关联;第五方面是对中国公司法制定的启示。针对第一方面,郑军老师指出瑞士建立的官方债务登记系统和私营债务登记系统,兼具了官方登记的严肃性和私人的灵活性,也构成了瑞士信用体系的整体框架;第二方面,联邦数据保护法、债务催收与破产法、银行法和民法典相关制度形成闭环,共同构成了瑞士信用体系的法律支撑,其中,终身信用记录等规定给债务人及企业形成了信用上的较强约束,但同时也给企业未来经营带来不便;第三方面,在信用登记机关反腐建设上,瑞士建立了外部法律责任追究、内部审计监督等内外部监督制度,维护征信体系的公正和公信力,因此,瑞士的信用体系受到全球认可。第四方面,郑军指出,此类信用体系建设,与公司法中管理层信用记录、股东知情权保障、公司融资、破产债权人保护等方面挂钩,信用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督促企业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第五方面,郑军提出中国在未来法律建设上,一是可参照瑞士建立官方公权力债务追偿机关,确保债务及时得到偿还,二是在公司法中可加入信用相关条款,保障股东对于公司及董事信用记录查询,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应当与公司法形成法律衔接,建立起信用评价体系的同时解决数据滥用问题。
在与谈环节中,胡改蓉老师提出,建立官方债务追偿机构对于社会债务追偿和信用体系建立有所帮助,但是实践中执法力量和执法成本问题仍要考虑在内;同时,对于公司董事信用评估机制的建立,如上市公司董事长信用问题造成公司股票下跌,其中董事信用问题和公司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理基础仍是我们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徐深澄老师也提到,一方面,我国公司的信用是建立在公司资产(包括:资本)之上,而瑞士的信用体系建立在公司债务及其偿还状况之上,若我国参照瑞士建立信用体系,需要建构官方的债务登记制度和金融机构债务数据库制度,对此金融机构数据处理的约束和监管需要有另外的制度补充;另一方面,公司法希望董事发挥企业家精神投身创新性项目,勇于承担商业风险,若以董事负债及偿还状况作为董事信用的核心评估标准,甚至将其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可能不利于企业家创新,对经济发展可能有所制约。
钱坤博士则从破产法角度提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可忽视,与此同时小微企业在我国占比较多,保障小微企业通过信用记录获得对称性信息很重要。
在讲座的最后,主持人王东光老师指出,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对瑞士经验的参考,对未来学生和老师研究公司信用体系打开了新的思路,为大家未来学习提供了新的思考,未来也会继续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本次讲座围绕瑞士公司法发展新动态,向师生展示了公司信用体系研究新进展与域外经验,拓展了华政师生的学术视野与探索领域。
